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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1)《道路运输法实施细则》(待制定)
  本条例作为《道路运输法》的实施细则,主要内容与道路运输法相同。
  (2)《运输车辆管理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运输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修、综合性能检测、罚则等。
  (3)《道路出入境运输条例》(待制定)
  主要内容包括: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从事出入境运输的资质条件、车辆的要求、出入境证件和运输单证的要求、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以及罚则等。
  3.道路运输法的配套规章
  根据《道路运输法》的直接授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需要制定、修订的部门规章主要有:
  (1)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含线路审批、跨省客运、出租车、旅游客运、客运站站务、司乘人员),(2)道路货运管理规定(含搬运装卸、汽车零担货运站站务),(3)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4)汽车出入境运输条例实施细则,(5)汽车旅客运输规则,(6)道路货物运输规则(含零担货物、大件货物、集装箱货物、危险货物运输),(7)汽车运价规则(含货运站费收、客运站费收、零担货运费收、集装箱运输费收、搬运装卸费收、运输服务业费收),(8)运输车辆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合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运输车辆维修管理、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0)公路主枢纽(车站)管理规定(合规划、建设、维护)。
  (三)港口法规系统
  1.《港口法》(待制定)
  《港口法》调整港口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纵向行政关系和横向民商关系,包括港口规划、港口建设、港口维护、港务管理、港口经营、法律责任等。
  2.港口法的配套行政法规
  (1)《港口法实施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作为《港口法》的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港口管理方面的职责,港口规划,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进入港口建设市场的条件,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开工和竣工验收审批,港口岸线管理,港务管理,港口作业,港口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含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船舶灭失或者损坏、国内运输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法律责任等。
  (2)《理货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规定理货的法律地位、理货程序、理货收费、理货责任、罚则等。
  (3)《引航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根据《港口法》、《航道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引航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引航申请的条件、程序,引航责任,罚则等。
  3.港口法的配套规章
  根据《港口法》的直接授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需要制定、修订的部门规章主要有:
  (1)港口维护管理规定(含港口导助航设施管理),(2)港务管理规定(含港口装卸机械),(3)港口作业规则,(4)港口费收规则,(5)理货费收规则,(6)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含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水运工程造价、定额,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水运工程建设资质认证,水运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水运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7)水运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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