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路法的配套行政法规
(1)《
公路管理条例》(修订)
国务院1987年10月发布的《
公路管理条例》,需要根据《
公路法》作适当修改,作为《
公路法》的实施细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公路管理方面的职责;编制公路规划的原则、具体内容和编制程序,公路规划的法律效力;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资质条件;公路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公路工程项目开工、验收的条件和程序;防御、减轻公路自然灾害的保障措施;公路养护;公路路政管理(含建筑控制区管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公路损害赔偿和补偿);违反
公路法的行政处罚具体规定等。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待制定)
根据《
公路法》第
68条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在收费公路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设立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确定、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公路收费权转让收费公路监督检查、罚则。
(3)《高速
公路管理条例》(待制定)
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速公路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设置,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路政的特别规定,高速公路通行管制,罚则等。
3.
公路法的配套规章
根据《
公路法》的直接授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需要制定、修订的部门规章主要有:
(1)公路网规划管理规定(含公路命名编号管理),(2)公路建设管理规定(含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公路工程造价、定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公路工程建设资质认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公路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3)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定,(4)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含标志标线),(5)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6)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含建筑控制区管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公路损害赔偿和补偿),(7)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含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质押管理)。
(二)道路运输法规系统
1.《道路运输法》(待制定)
本法调整范围是道路运输中的纵向行政关系和横向民商关系。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管理中的职能分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从业条件、审批程序、客货运输管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责任、道路运输车辆(含租赁、维修、检测)、道路运输服务、驾驶员培训、法律责任等。
2.道路运输法的配套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