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目前,我国正在积极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已加入了许多交通方面的国际公约,其中不少国际公约明文要求有关国家必须通过本国立法使用国际公约本国化,以保证国际公约的实施。编制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要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履行已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提出需要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行政法规。
(六)注重立法层级效力和统一性。编制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要适应立法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的实施需要,注重提高立法层次。凡涉及部门职责交叉或职责相关、行政许可、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问题的,作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提出立法项目;凡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具体业务工作,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较少的问题,作为规章提出,属于技术政策等不宜靠国家强制力解决的问题不列入体系框架中。要提高每个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容量,属于同类的问题尽量合并,便于查寻适用,避免立法数量过多,防止法繁扰民。
(七)稳定性、灵活性相结。编制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既要统一组织现有的全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又要为体系框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留有余地,保持包容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能力。本体系框架的实施规划期为2000年-2010年。在此期间,本体系框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有关立法规划和计划不一致时,或者有关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对本体系框架相应子系统有不同要求时,本体系框架将作适当调整。
二、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的框架结构
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结构,是指公路、水路交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统一体的形式,由公路交通法规体系、水路交通法规体系和其他交通法规系统构成。
其中,公路交通法规体系由以下二个子法规系统构成:
——以《
公路法》为龙头法的公路法规系统;
——以《道路运输法》为龙头法的道路运输法规系统。
水路交通法规体系由以下六个子法规系统构成:
——以《港口法》为龙头法的港口法规系统;
——以《航道法》为龙头法的航道法规系统;
——以《水路运输法》、《
海商法》为龙头法的水路运输法规系统;
——以《船舶法》为龙头法的船舶法规系统;
——以《船员法》为龙头法的船员法规系统;
——以《
海上交通安全法》为龙头法的水路交通安全法规系统。
(一)公路法规系统
1.《
公路法》(已公布)
《
公路法》于1997年7月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于1998年1月1日施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对《
公路法》进行了修改。其调整范围是有关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内容包括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