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
框架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1月11日交通部文体法发[2000]20号文印发)
部机关各司局、海事局、救捞局、中国交通通信中心:
经部研究,现将《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和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意见》是部加强行业管理和今后交通立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实施组织工作由体法司牵头。各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分别组织相关法规的起草班子,尽快开展工作,填空补缺,逐步提高立法层次,力争到2010年初步形成门类齐全、分工合理、上下有序。内外协调的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为交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和实施意见
一、编制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方法
根据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编制《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和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
宪法为依据,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强交通立法的计划性、科学性,提高交通立法质量,到2010年初步形成门类齐全、分工合理、上下有序、内外协调的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推进依法治交通的进程,为交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编制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的主要原则和方法是:
(一)符合法治原则。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编制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必须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做到各项公路、水路交通事业都有法可依,使交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间衔接配套,公路、水路交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间相互协调。
(二)符合职权分工。根据1998年6月国务院批准的《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交通部是主管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法规。因此,编制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要以此为出发点,体系框架只包括公路、水路交通法规系统,对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尚未确定的职权归属的,暂不予以考虑。
(三)符合系统原则。公路、水路交通按照其固有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以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关系为主的公路、港口、航道系统;以道路和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关系和运输参与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为主的道路、水路运输系统;以车辆和船舶的管理关系为主的车辆、船舶系统;以机动车驾驶员、船员管理关系和劳动关系为主的驾驶员、船员系统;以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关系为主的水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等。编制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应当与公路、水路交通系统相适应,根据公路、水路交通系统中不同的社会关系,确定相应的法规系统和组成该系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既要避免留下立法空白,也要避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之间相互重叠。
(四)符合交通实际,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交通行业社会性、专业性强,各种社会关系比较复杂。编制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应当符合交通的实际情况,覆盖公路、水路交通事业各个方面,使各项交通行政管理活动和各种交通经济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大胆借鉴吸收国内、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