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行政执法单位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办法
(2001年4月16日交通部交财发[2001]178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收人的管理,规范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的使用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财政部《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交通部直属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款票据,是指交通行政执法单位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当场收缴罚款而使用的罚款票据(以下简称罚款票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港航公安系统、海事系统、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等交通行政执法单位罚款票据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交通部是交通行政执法单位罚款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罚款票据的申领、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罚款票据实行提前申请、逐级发放、分次限量领用制度。
交通行政执行单位领用罚款票据,应根据罚款票据的库存及下年度的预测需要量,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当场处罚罚款票据领用申请表”(表一),提交前次使用罚款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本数、号码、罚款收入的数额、入库情况以及下年度需用计划等情况报交通部,经交通部审核后,领用罚款票据。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应建立罚款票据领用制度,设置“罚款票据领用登记簿”,对票据的领用和发放情况进行严格记录,保证票簿相符。年度终了后,应填报“__年度当场处罚罚款票据使用情况表”(表二),将罚款票据的领用、结存及资金收支入库情况报交通部。
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在启用罚款票据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如发现,应及时向交通部报告。使用时,罚款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罚款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发生罚款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交通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