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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一)概(预)算执行情况。有无计划外建设、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二)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基建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投资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三)工程合同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移交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是否真实、合法。
  (五)收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
  (六)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及说明书、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对收尾工程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二)分析工程造价;
  (三)测算投资回收期(动态、静态)、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
  (四)分析贷款偿还能力,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五章 审计分工及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按照谁投资、谁审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有交通部投资的建设项目,部审计办可实施审计。
  (二)有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投资的建设项目,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可实施审计。
  (三)有交通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建设项目,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可实施审计。
  (四)上级审计机构根据工作安排,可组织下级审计机构进行行业审计,下级审计机构应对上级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审计结果。
  (五)上级审计机构有权对下级审计机构分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六)上、下级审计机构安排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时,应相互协商,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六条 经主管审计工作的单位领导批准,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由经审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审计按照《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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