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02年2月12日交通部交审计发[2002]64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交通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促进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列入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计划的拨款、贷款、自筹和融资新建、改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交通行业凡有基本建设活动的单位,以及利用各种资金建设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交通审计部门或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审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建设前期、建设期间、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第六条 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向审计部门提供必要的文件、报表、合同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建设前期审计
第七条 建设前期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开工前的立项、招投标及经济合同等内容进行的审计。
第八条 建设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概算、规划、土地征用和环保等文件是否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二)建设项目是否列人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