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停泊费征收问题的批复
(2000年8月23日交通部交水发[2000]441号文印发)
湄洲湾港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港口建设基金、航道建设基金和停泊费征收问题的请示》(湄港字[2000]第0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福建省湄洲湾火电厂进口煤炭在湄洲湾港锚地进行过驳装卸作业的实际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交通部1997年第3号令)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船舶,由港务管理部门按表2编号5(B)的规定征收停泊费。”湄洲湾港务局是该港锚地停泊费的征收主体,应按规定向停泊锚地的船舶(或代理人)征收锚地停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