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做出的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审核批准的领导负主要责任,验船人员负次要责任;因审核、批准的领导改变验船人员的合理意见造成工作过错的,由审核、批准的领导负全部责任。
四、由于验船人员对事实的认定错误,导致审核、批准的领导失误造成工作过错的,验船人员负主要责任,审核、批准的领导负次要责任。
五、由于验船人员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审核、批准的领导失误造成工作过错的,验船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六、经船舶检验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做出的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主持研究的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研究的领导和验船人员负次要责任。
七、验船人员因擅自改变经领导审核。批准的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由该验船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在追究验船人员工作过错的同时,相应追究其所在船舶检验机构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验船人员和船舶检验机构过错的责任处理,根据过错的大小、情节和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验船人员的一般工作过错记1-2分;严重工作过错记5-10分;重大工作过错记20分。
在一自然年内,当验船人员的累计积分满10分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累计积满15分时,暂停其1-3个月检验资格;累计积满20分时,吊销其适任证书。
二、对船舶检验机构的一般工作过错记1-2分,严重工作过错记5-10分,重大工作过错记15-30分。
在一自然年内,当船舶检验机构的累计积分满30分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累计积满60分时,暂停其检验发证资格,进行整顿。船舶检验机构被暂停检验发证权后经整顿没有达到主管机关要求的,注销其资质认可证书。
第十六条 验船人员出现工作过错被记分满10分以上或船舶检验机构出现工作过错被记分满30分以上时,区域船可偿还管理处将发布通告;验船人员出现工作过错满20分或船舶检验机构出现工作过错被记分满60分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分布公告。
第十七条 主动承认并及时纠正检验过错,积极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对工作过错的追究: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对工作过错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