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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琼州海峡客滚船船检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琼州海峡客滚船船检工作的通知
 (2001年6月4日交通部交海发[2001]285号文印发)


广东、广西、海南、湛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有关船公司:
  经过去年对客滚船的整顿和安全运输评估,各地客滚船的技术和运营状况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但琼州海峡客船、客滚船和车客渡船(以下简称客滚船)的船舶状况仍然较差,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以及2001年“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安排,现就进一步开展琼州海峡客滚船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加强海上客滚船检验工作的通知》(交海发[2000]26号)和《关于开展客滚船运输安全评估的补充通知》(交海发[2000]318号)文件规定,1999年9月1日前建造的客滚船,可按《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进行检验,也可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进行检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关于印发琼州海峡现有客滚船检验补充规定的通知》(船技监字[1997]209号文)有关对琼州海峡客滚船的一些免除和放宽措施停止执行。
  二、对新建的客滚船,应严格按现行的法规和规范对船舶进行审图和建造检验。
  三、针对目前客滚船超载和车辆超重、超高问题,船舶检验时应对每艘船舶严格核算载重量、核定装载的车辆数以及车辆之间间距,并在船舶证书上标明。为确保客滚船围蔽式车辆处所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有效性,应在该处所进出口处加焊限高挡板,以保证车辆顶部距压力水雾喷头距离不得小于0.5M,此项工作自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四、开敞式客滚船应严格按规范核定乘客定额,自2002年1月1日起,除每辆车可允许2名工作人员(含司机)随船外,此类船不得载运普通旅客。
  五、客滚船的围蔽式车辆处所应加装固定式灭火装置。对半围蔽式客滚船,应在车辆处所加装压力水雾灭火系统,以保证车辆处所和上层居住处所的安全,如车辆处所无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则按第四条对开敞式客滚船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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