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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2.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贯彻实施;
  3.应确保从事船检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培训;
  4.建立和保存足够的记录,表明其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5.建立并有效地实施内部审核制度。
  (三)在国际上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检验网点。
  (四)通过船舶检验业务计算机信息管理和检验发证系统的有效运行,能保证在本系统及时交换检验信息。

第三章 资质认可程序

  第九条 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资质认可应按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申请书》(见附件),并附以下资料:
  (一)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配备情况登记表,包括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管机关颁布或认可的检验规范、规则、规程、规定及其他技术标准;
  (二)管理制度清单及文本;
  (三)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如有时);
  (四)设施、设备配置情况登记表;
  (五)船舶检验业务情况登记表;
  (六)验船人员配备情况表;
  (七)机构设置情况,包括船舶检验机构及其下属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内设置的部门及其职能和人员配备情况,船舶检验机构与其下属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
  (八)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
  (九)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拟定的业务范围和资质审核的书面材料,包括参加审核的人员及其资格、审核的内容、发现的问题、解决的办法及审核的结论。
  第十条 申请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向主管机关提交第九条规定的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主管机关签发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资质认可证书。申请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按辖区归属向主管机关下设的船舶检验管理处提交第九条规定的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报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签发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资质认可证书。
  第十一条 上述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人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向主管机关提出资质复核申请,并提供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对于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由主管机关续签资质认可证书出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按辖区归属向船舶检验管理处提出资质复核申请,并提供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对于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由船舶检验管理处续签资质认可证书,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颁布或认可的检验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检验,确保检验质量,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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