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的设立符合
《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能认真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二)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具有承担相应检验业务的条件(包括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计算机及其他相关的设施和设备,以及齐全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文件)。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且运转有效。
(四)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五)具有与其所从事的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合格验船人员,并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一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少于6人,每一船舶检验分支机构不得少于4人(具有下属机构的再增加2人);
2.执行验船的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考试发证及任职规则》(以下简称《考试任职规则》)的规定,取得与其从事的检验工作相符的适任证书;
3.分管船舶检验工作的领导应取得高级验船师适任证书,或有一名具有同样资格的总工协助其工作;
4.船体、轮机、电气专业的验船人员的配备应与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范围相适应(通常接3:2:1配备),若进行产品检验工作,必须配备按《考试任职规则》的规定取得船用产品检验适任证书的验船人员;
5.从事图纸审查的验船人员,一般应具备5年以上现场检验(或船舶设计和科研、船厂检验)的工作经历,并按照《考试任职规则》的规定取得验船师适任证书。
(六)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实施有效的管理。
(七)按照主管机关要求及时提供检验业务的准确统计数字和有关资料。
(八)建立船舶检验业务计算机信息管理和检验发证系统,运行安全可靠。
(九)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业务实施统一有效的领导和管理,并对其检验业务范围、资质要求定期进行核查。
(十)仅从事国内某类或某几类船舶的检验,或检验范围被进一步限制的船舶检验机构或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资质条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除符合第七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主管机关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承认的审核机构对其进行的认证。
(二)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应特别满足下列要求:
1.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应明确与检验质量有关的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