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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对外国籍船舶经营我国港口之间海上运输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对外国籍船舶经营我国港口之间
 海上运输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
 (2001年11月13日交通部交水发[2001]659号文印发)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务局。海事局、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近来,有些外国航运公司未经批准,经营我国沿海集装箱内支线运输。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条规定“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到目前为止,我部从未批准过任何外国籍班轮船舶经营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我部重申,任何外国籍船舶,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海上客货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港口不得为未经批准、经营我国港口之间海上运输的任何外国籍班轮船舶提供服务。各单位要对外国籍船舶经营我国港口之间海上运输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航运市场行为,维护航运市场秩序。对未经我部批准经营我国港口之间海上运输的外国籍船舶,我部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将依照《海上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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