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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客船和客运班车享受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客船和客运班车
 享受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
 (2001年3月27日交通部交水发[2001]139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中央直属水运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从优待警”的方针政策,抚慰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激励广大公安干警的斗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的规定,交通部决定,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客船和客运班车享受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同样待遇。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享受购买半价票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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