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关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解释的函

交通部关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解释的函
 (2001年12月24日交通部交函水[2001]368号文印发)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现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部分条款解释如下:
  一、关于“运输船舶”适用范围问题
  专门从事水上采挖、工程作业的船舶,如挖沙船、挖泥船、打桩船。起重船等;专门从事港口区域内水、油等物料供应和人员运送的供水船、供油船和交通船;在港区内作业的拖轮,均不属于运输船舶范围,不适用2号令。
  以上船舶兼营水路运输业务时,如挖沙船产运结合,在挖采。作业过程中同时从事运输业务,港口作业拖轮兼营港区内拖带货物运输的,按运输船舶管理,适用2号令。
  二、关于沥青船、滚装船船舶类型确定问题
  根据沥青船的技术要求和装载货物的特性,沥青船按三类运输船舶进行管理。
  第四、五条中“滚装船”是指滚装货船。
  滚装货船装运载货汽车的,如核定随船司机总人数超过12人,应按二类运输船舶进行管理。
  三、关于船舶改建的管理问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