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已被《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6年12月1日交通部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年2月20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55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2001年8月部印发了《
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做好换证工作,现将贯彻执行439号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副本用于记录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年度审验结果和违章处罚情况。对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者或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并有健全管理制度的单位,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向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对道路运输企业在注册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经营资格的分支机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另发给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其许可证副本的编号,应在其法人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编号后再加序列号;许可证副本中的经营范围只填写分支机构具体的经营业务范围。对道路运输企业在注册地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由经营地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具有一、二级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编号按×交运政许可×字00000001号编写,第一个“×”为省的简称,第二个“×”为地(市)的简称,编号为8位数。序列号为“00000001-01”。
二、关于道路运输年度审验的内容和程序
对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业户的审验分二个阶段进行,先对运输车辆进行审验;运输车辆审验后,再对经营业户进行审验。对各类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包括客货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辅助服务)的审验,凡设有分支机构的,选审验分支机构,再审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本部。
(一)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年度审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