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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关文件中个别条款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
 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关文件中个别条款的通知
 (2001年11月5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l]641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保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资质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及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审委员会专家的意见,经研究,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文件中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定》中第六条第(四)款、第七条第(四)款中的“至少自有一个一级或两个二级汽车客运站”修改为“至少自有或建立长期合同关系的一个一级汽车客运站或两个二级汽车客运站”。
  二、将部公路司《关于贯彻部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公运管字[2000]296号)中第二条的具体内容修改为:“道路客运企业营运客车总数已超过相应资质要求,且高级客车数也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数的1/2及以上时,其高级客车数的不足部分,可以将中型及以上的中级客车按每3辆折合1辆的比例折算成高级客车,座位数按3辆中级客车的平均座位数计算,并计入营运客车总数和座位总数,而被折算的中级客车数和座位数不再计入营运客车总数和座位总数,并在填报《营运客车(15座以上)分类明细表》时加以说明。折算后的客车总数和座位数、高级客车总数和座位数均应达到《规定》的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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