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加强海上客滚船检验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11日 交海发[2000]26号)
辽宁、山东、浙江、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交通厅,中国船级社:
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09号令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有关规定,针对目前我国海上客滚船检验现实情况,现就有关加强海上客滚船检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海上客滚船的检验管理和控制,强制改善客滚船技术状况,保证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避免因争抢检验业务而降低检验标准,影响船舶安全,所有跨省、区航行的海上客船、客滚船和客渡船一律由中国船级社检验。
二、中国船级社对上述船舶,应根据其不同的建造年份,严格按照适用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检规范、规则进行检验。即1999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按《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及其修改通报进行检验,1999年9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进行检验。要按照“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检验和把关,确保海上客滚船的安全。
三、鉴于对海上客滚船开展初次检验的工作量比较大,中国船级社应会同其他相关船检机构作出全面妥善安排。保证这项工作(包括检验期限的衔接、船舶技术资料和档案的移交等)能顺利进行。对于原来由中国船级社以外的其他船检机构进行检验的海上客滚船,各有关船公司应按规定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初次检验,由中国船级社对这些海上客滚船进行检验合格后,发给相关证书;对原来由中国船级社检验的海上客滚船,应结合最近一次年度检验或特别检验进行全面彻底的复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