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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全国海事系统统一以海事局(处)名义履行海事行政执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全国海事系统统一
 以海事局(处)名义履行海事行政执法的通知
 (交海发[2002]49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的批复,以及交通部交海发[2001]205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海事系统统一以海事局名义履行海事行政执法职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属海事系统的各级海事局和海事处,统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处”的名义;地方海事系统统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地方海事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地方海事处”的名义;履行《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长江采砂管理条例》、《船舱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海事管理的国际公约,赋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和相应的行政执法。
对船舶检验的行政管理,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的名称。
 二、直属和地方各级海事局以本通知第一款规定的海事局(下同)名义,行使《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1998年第7号部令)第六十九条一款(三)项规定的处罚职责。
各级海事局下属的海事处以本通知第一款规定的海事处(下同)名义,行使《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1998年第7号部令)第六十九条一款(一)、(二)项规定的处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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