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客船和滚装客船船员任职资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海发[2000]115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各地海事局,宁波、日照海监局:
为加强客船、滚装客船的管理,现对海上客船、滚装客船船员任职资格作如下规定:
一、在2000年6月30日前,所有在客船、滚装客船任职的船员,必须按照船员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和滚装客船船员强化培训,并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和强化培训证明。
二、所有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在2000年6月30日前,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规定,完成高级消防专业培训,且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三、凡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轮机长需具备以下条件:
1.资历要求。凡初次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轮机长,必须分别具有在其他种类同等级及以上等级的海船上任船长24个月、轮机长12个月及以上资历,安全记录良好,且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或见习轮机长三个月,方可任客船、滚装客船船长或轮机长;在客船、滚装客船上担任大副或大管轮24个月以上,经船长或轮机长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或见习轮机长3个月,方可任客船、滚装客船船长或轮机长。
2.适任证书等级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轮机长,应持相应航区一等(3000总吨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适任证书。
3.学历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其学历至少为航海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不受本款要求的限制。
四、凡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驾驶员和轮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资历要求。初次在客船、滚装客船任职的驾驶员和轮机员,必须具有在其他种类同等级或以上等级的海船上任相应的职务12个月及以上资历,并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上见习三个月后,方可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相应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