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2000年2月23日交通部交海发[2000]93号文印发)
沿海各海事局、海监局,沿海各省交通厅(局、委、办),港务(航)监督,中国船级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客船及客滚船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关于船舶开航气象条件限制
1、每艘船舶都应确定安全适航风级。安全适航风级由船公司综合考虑船舶的技术状况、航区自然环境、航行时间、航线特点等因素提出,跨省航行的船舶应向中国船级社提出核准安全适航风级的申请,中国船级社核准后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省内航行的船舶应向当地船检部门提出申请,船检部门核准后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经中国船级社或当地船检部门核准的船舶安全适航风级,由船公司书面报船籍港、船舶服务航线的始发港和目的港的海事主管机关备案。
2、当天气预报的风力超过船舶的安全适航风级时,海事主管机关不予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3、天气预报风力按照船舶预定开航时间前一小时船舶服务航线的始发港和目的港所在地气象服务台的天气预报确定。两地预报风力不一致时,以预报大者为准。
4、船舶未经中国船级社核准安全适航风级,自今年四月一日起海事主管机关不予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二、关于开航前船长声明
1、船长在船舶开航前办理出港签证手续时,必须向始发港海事主管机关提交“开航前船长声明”,否则海事主管机关不予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2、“开航前船长声明”的格式及内容见附件。
三、关于船舶承载车辆和货物
1、每艘船舶都要结合本船安全适航风级情况在开航前对所载车辆和货物进行良好系固。车辆和货物的系固应适合船舶的预定航线。
2、船舶应综合考虑其车辆舱的承载能力、系固能力,对承运车辆单元的总重量及其尺度进行必要的限制。港口(码头)、客运站应为此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并协助船舶实施上述限制。船舶对所载车辆重量较大或货物堆装较高的,除对车辆要进行有效的绑扎外,对货物也要利用壁铃或天铃进行有效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