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禁止运输和装卸超重集装箱的通知
(交水发[2000]18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务局,有关航运公司,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局:
近年来,国内水路标准集装箱运输迅猛发展,年平均以150%以上的速度增长,1999年已达184万TEU,成为运输领域最为显著的经济增长点,并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国内水路集装箱运输在发展过程中,集装箱超重问题十分严重,不仅损害了有关运输、装卸单位的利益,而且造成了许多安全事故,今年已出现了多起损坏运输工具、翻车、砸箱等安全事故,对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不利于国内集装箱运输的健康发展。
为了维护集装箱运输秩序,保障运输安全,促进国内集装箱运输的健康发展,严禁各有关单位运输、装卸超重集装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超重集装箱概念。总重超过24吨的20英尺重箱,总重超过30.5吨的40英尺重箱为超重集装箱。因此,20英尺集装箱装货重量应控制在20吨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2吨;40英尺集装箱装货不得超过26吨。其他集装箱装货也应根据国家有关集装箱额定重量标准执行。
二、严禁装箱单位和装箱人超载装箱,在装箱单(或载运清单)中要如实填写装箱总重量,因装箱单位、装箱人超载装箱,总重量填写不实而引起安全事故,对他人造成损害,或受到运输、港口单位拒运、拒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装箱单位和装箱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