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6日)废止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年2月19日交通部交水发[2002]51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办、局),深圳市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
《海运条例》)已由国务院第335号令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海运业和交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促进我国国际海运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维护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海运条例》的公布与实施间隔很短,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国际海运业务比较集中的沿海省、市、自治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
《海运条例》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
《海运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海运条例》是对我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业作出全面规范的行政法规,是在总结我国国际海运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原则制定的,同时参照和借鉴了国际航运惯例和外国的航运立法实践,适应我国航运市场发展的需要,符合我国加入WTO后海运业改革开放的要求,因此,
《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国际海运市场,将对我国国际海运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