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性审查;
2、澄清(如果需要);
3、评审打分
(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1、符合性审查;
2、澄清(如果需要);
3、评审打分
(三)综合评价,提出评标意见;
(四)编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中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第二个信封(报价清单)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评标阶段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其内容是否详实可靠、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九条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三)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化;
(四)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并附有公证机构公证书;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交了联合体协议,并附有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计划,并附有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条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勘察设计取费依据符合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标准规定;
(二)勘察设计取费计算方法合理;
(三)勘察设计取费计算清单明晰。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或说明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符合性审查并评审打分。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或第二个信封按照评标程序经过澄清后,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为其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