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部分违法药品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部分违法药品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2]第4号)


北京、上海市,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北、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收回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10号)、《关于部分药品广告主发布违法药品广告问题的通报》(国药监市[2001]511号)以及有关违法药品广告的材料转给你们,请对辖区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查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