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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部分违法药品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部分违法药品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2]第4号)
北京、上海市,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北、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收回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510号)、《关于部分药品广告主发布违法药品广告问题的通报》(国药监市[2001]511号)以及有关违法药品广告的材料转给你们,请对辖区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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