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证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供应,完善资金监管办法。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适应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调整信贷政策。对粮食主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价收购范围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要继续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政策,保证收购资金贷款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退出保护价的粮食、其他非保护价的粮食,以及随行就市收购和优质优价收购的粮食,继续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供应收购资金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异地粮食购销,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贷款支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实行合同收购、与粮食加工企业联合经营扩大粮食销售,要在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保证粮食销售货款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回笼的前提下,给予贷款支持,具体办法由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农业发展银行要改进金融服务,推行银行承兑汇票,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要加强资金运行监管,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
四、切实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人员的安置费用问题。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做好分流人员再就业工作,是粮食省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必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消除地方对粮食企业人员分流依赖中央的思想,切实把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地方政府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分流人员安置费用的筹措办法,对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企业分流、安置人员所需资金不足的,地方财政应积极给予支持。对财政困难的县(市),省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帮助。
五、在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允许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开展联营业务试点。各省(区、市)可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与粮食加工企业进行联营,搞委托加工试点。这样做,有利于购销企业库存粮食的轮换,降低轮换成本;也有利于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实现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的优势互补,提高综合经济效益,通过加工环节的增值,实现粮食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要相应加强对信贷资金运行的监管,并会同国家粮食局研究提出监管办法。
六、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并不是对粮食市场撒手不管,加强对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是国家对粮食进行管理和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2001]28号文件规定,做好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工作,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积极支持培育粮食交易市场,为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创造好的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加强对粮食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严厉打击在粮食市场中销售劣质霉变粮食、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卫生、质检、工商、粮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粮食品质的监管,确保粮食食品安全。在这些方面,要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