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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综合[2002]250号)

  一、粮食主产区要继续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为了防止粮食主产区过多地缩小保护价收购范围,挫伤农民种粮积极性,主产区在确定保护价收购范围时,要充分考虑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向国家提供商品粮的需要,认真执行国务院[2001]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不能把保护价收购范围定得过小、保护价水平定得过低,不能出现新的农民“卖粮难”,并要做好与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为了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落实,有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的监管,特别是督促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禁风险基金到位后又被抽回或挤占挪用。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粮食主产区要坚决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不动摇,认真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原则积极组织收购,收购价格要合理,保证种粮农民的利益。上述精神,适用于比照执行粮食主产区改革的粮食购销平衡省份。
  二、支持和鼓励粮食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粮食主产区占据主销区腾出的粮食市场空间,既有利于支持主销区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也有利于发挥主产区粮食生产优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加入世贸组织后,更要抓紧做好这方面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配置粮食资源的作用,引导和鼓励销区粮食企业直接到产区收购,销区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产区利用销区粮库进行代储代销,产销区企业相互参股、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将产区粮食引向销区。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销区粮食企业主动与主产区建立粮食购销协作关系,要在购粮贷款、资金结算、运输保证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产销区之间的粮食购销行为要严格执行《合同法》,提高合同履约率。在粮食充裕时,销区要主动从产区购入,支持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在粮食紧缺时,要严禁产区搞地区封锁或垄断粮源。四是主销区要尽快健全地方粮食储备体系,按国家规定充实地方粮食的实物储备,不能搞以“储钱”代替“储粮”。为增强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地方储备粮原则上集中到省一级,不能层层分解到地、县,对确需分解到地、县的储备粮,必须保证足额的财政补贴。粮食主产区、主销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妥善解决和处理好利益关系,建立相互信任的长期、稳定协作关系。国家工商、粮食部门要继续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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