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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宇[2002]第75号)


河南、湖北省、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2002]12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收购棉花能否适用<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定性处理的请示》(鄂工商文字[2001]33号),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工商队字[2001]第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收购、加工棉花的行为,依照《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1]6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根据《办法》的规定,决定废止工商市字[1999]第24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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