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原料来源渠道、年均消耗林木资源数量(折合材积);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原料来源、购销、加工登记台账;有无违法收购、经营、加工非法来源(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明或不具备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木材行为;有无超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行为;有无转包、转租行为。
(三)主管部门监管情况:是否定期审核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原料来源和严格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等。
四、措施
(一)关闭和取缔非法设立的木材经营单位。按照谁设立、谁关闭、谁负责的原则,根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四条和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规划的规定,关闭和取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林区擅自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的木材交易市场,关闭和取缔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设立的非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二)整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对经营加工非法来源木材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超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批。清理整顿期间,新建扩建的年消耗森林资源蓄积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加工企业,须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审核。对原料无保证或没有与加工规模相配套的原料林基地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已经开工建设的,必须限期解决原料来源或建立与其加工规模相配套的原料林基地;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报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步骤和时间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主要采取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审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自2002年5月至8月,共分3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5月,自查阶段。主要任务是,各地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并进行宣传发动,部署和落实企业自查。
第二阶段:2002年6-7月,全面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各地在企业自查自报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审查核实,合理调整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布局。建立健全木材经营的单位监督管理制度。对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企业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