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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附件:1.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2.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整顿经济秩序、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2〕2号),以及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保护合法。取缔非法、规范经营、强化监管为原则,通过对全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取缔和关闭违法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厂点过多过滥的状况得到有效治理,过量消耗森林资源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建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合理布局,促进木材行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设立由国家林业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参加的全国木材经营单位清理整顿协调工作组,协调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工作组,共同制定本省(区、市)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对本省(区、市)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范围
  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城乡和行业,不论生产规模和经济形式,均属于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
  (二)主要内容
  1.企业依法设立情况: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是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非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无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非法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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