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
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林行发[20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经贸委、乡镇企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确保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领导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含加工)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国经贸运行〔2002〕306号)的批示,由国家林业局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极强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全力赢得有关方面和广大群众的支持,使其积极行动起来,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共同搞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经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实施。务必将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三、清理整顿要以保护合法、取缔非法、规范经营、强化监管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这次清理整顿,组织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认真填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并负责汇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木材行业信息数据库,为制定木材行业规划和建立全国木材行业预测预警信息系统打好基础。
五、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要认真做好本系统的清理整顿工作,并与有关部门主动配合。
六、各地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清理整顿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上报全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协调工作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全国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