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2]第56号)
江西萍洋电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已受理的我公司行政复议申请的咨询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中,你公司应当选择向北京市政府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由选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受理,而不应同时向北京市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为此,如你公司仍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请在3月25日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书面说明。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