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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条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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