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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用贷款进行老旧汽车更新实行税前还贷的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用贷款进行老旧汽车更新实行税前还贷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90)财工字第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工交财务部门:
  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更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有些单位来电询问《通知》中规定“对购车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国营企业允许在所得税前还贷,还贷期限可放宽到三年”的政策如何掌握,现具体答复如下:
 一、关于购车资金来源问题
  老旧汽车的更新资金原则上由购车单位的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支付,如购车资金确有困难,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
 二、关于税前还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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