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
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
(1990年8月22日(90)财税字第009号)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方针的实施,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经济权益的情况日益发展。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统一税收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
二条第三款“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的规定,现决定:
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所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增列“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十四、经济权益转让”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