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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规定

关于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规定
 (1990年7月19日)

  一、为加强对携带外币、外币票证、人民币外汇票证出境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外币票证、人民币外汇标语出境,必须向海关交验“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凭此验放并将“携带证”收回。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在我境内开出或售出的外币汇票、外币旅行食用证等外币票证,由海关查验放行,不另行发给“携带证”。
  四、“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批准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发。“银行”按季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领。
  五、“银行”签发“携带证”手续:
  (一)公费出国人员携带外币、外币票证出境,“银行”按国家规定凭已办理签订的出国护照、通行证或出国旅游通知书签发“携带证”;
  (二)在“银行”有外汇存款的个人携带外币、外币票据出境,“银行”在外汇管理规定范围内凭已办妥签证的出国护照、通行证或出国旅游通知书签发“携带证”。存款人直系亲属出境,“银行”凭有关证明签发“携带证”。
  (三)除(一)、(二)两项外,出境人员携带外币、外币票证、人民币外汇票证出境,须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银行凭批准文件签发“携带证”。
  (四)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居民,携带境外的债券、股票、房地契以及处理境外债权、遗产、房地产和其它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证书、契约和含有支付命令的授权书、函件等出境,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海关凭批件放行。
  六、除公费出国人员按实际需要携带外币现钞外,国内居民出境每次携带外币现钞金额不得超过一千美元或等值的其它外汇。超过者,须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审批,“银行”凭外汇管理局批准文件签发“携带证”。
  七、“携带证”应同时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和“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使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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