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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实施细则

对外经济贸易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实施细则
 (1990年7月10日外经贸部发布)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经贸科技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
  (一)为对外经贸事业发展服务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应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能改变出口产品结构、改进包装装潢、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商品质量,增强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生物和矿产新品种的科技成果;
  (三)虽不能直接应用于出口创汇,但可以替代进口,解决国产化配套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生物和矿产新品种等科技成果;
  (四)促进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成果。
 第三条 凡是列入经贸部科技项目计划所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虽未列入经贸部科技项目计划,但成果是由经贸系统组织或委托其它单位组织研制的,为出口创汇服务的,要求由经贸部组织鉴定的科学技术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的经贸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格式见附件三)报部科技办公室,经审查批准后,由部科技办或部科技办委托有关部门主持鉴定。
 第四条 经贸系统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专业检测机构[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委规定设立的国家级、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做出结论;
  (三)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学技术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主持鉴定单位汇总后做出结论。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做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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