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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
 (1990年7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商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并由本人缴纳培养费、学杂费,毕业后可以由学校推荐就业,也可以自谋职业的学生。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要根据国家及地方的实际用人需要安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计划是国家招生计划的一部分。国家在核定的各地区、各部门招生总额中确定招收自费生的比例,由高等学校按照国家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的要求单独编列,报送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各部门、地区、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少招或不招,但未经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批准均不得在国家核定的招生总额之外擅自增加自费生招生数。地方院校不得跨地区招生自费生。#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自费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必须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原则,使具有自费能力,统考成绩达到一定标准的考生获得平等竞争的机会,以利于社会安定;必须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以适应培养要求,为社会主义建设输送合格人才。
 第七条 自费生报名工作由各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
  各部门、高等学校须在当年四月三十日前将招收自费生的专业、人数、收费数额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由招生办公室汇集后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学校和专业不得招生。
 第八条 自费生录取工作一般在同批或同一学校国家任务、委托培养招生之后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统考成绩和招生计划确定自费生控制分数线。但自费生控制线最低不得低于同批国家任务录取控制分数线二十分。高等学校在规定的控制分数线以上录取的学生不足招生计划数时,应减少招生计划数。
 第九条 高等学校录取自费生体制和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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