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柰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论处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1994年8月29日)废止(原因: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法(研)发〔1990〕14号)


  为了杜绝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依法惩处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依照刑法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论处;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惩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