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1994年8月29日)废止(原因: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法(研)发〔1990〕14号)
为了杜绝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依法惩处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论处;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