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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法律和技术认定;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对主要条款或者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补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完备,再行申请认定登记。
  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鉴证或者公证的技术合同,应当在办理鉴证、公证后,申请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前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行政复议程序请求复议一次。
 第十九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解除,或者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取得技术性收入后,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和项目成本核算单,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发现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确有错误时,应当及时纠正,撤销登记,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已提取奖酬金或者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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