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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首次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时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首次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时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
 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补充规定
 (1990年7月5日 高检发人字<1990>2号
 1990年6月15日第七届四十五次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做好首次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工作,考虑到检察机关的特殊历史和干部构成情况,对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第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在编检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检察机关工作虽不满30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亦可获得荣誉证书和证章:
 一、从事政法工作满30年,其中在检察机关工作不少于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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