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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六、使用电脑设备填开发票的,其所用发票须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到指定的印刷厂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七、除另有规定外,从事交通运输业务使用的车票、船票;从事文娱、体育、游艺等服务性业务所使用的入场券、门票等收款凭据;从事银行、保险等业务所使用的专业票据等,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行设计印制,一般可以不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但在开始使用前,应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少数需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发票应使用中国文字印制的填写,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和填写。
  九、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印制发票。
  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发票,原则上应限于在本企业所在地区填开使用,到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从事经营活动使用的,应取得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并按经营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转业、分设、合并、迁移、歇业、停业时,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原购买或批准印制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缴销、更换手续,不得自行处理。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需要到中国境外印制发票的,应事先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在使用前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核验和登记手续,并加盖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发票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立发票登记帐(册),及时登记印制、购买、使用、结存和缴销等事项。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均不得印制、出售发票。严禁私印、伪造、重用、代开、转借、转让、出售、倒卖发票。不得用白条子或其他收款凭证代替发票。对填写借的发票不得涂改或撕毁,应将各联完整保存,并加盖“作废”戳记。丢失发票,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当地税务机关处理。
  十五、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使用的发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涉外税务检查证》,调出查验时,应开具证明或收据。
  十六、不按本规定购买、印制、使用、保存发票的,以及因违章行为构成偷漏税、抗税的,税务机关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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