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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邮电部印发《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邮电部印发《关于
 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6月20日 <1990>高检会(法)字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邮电管理局,邮电部属各局级单位:
  为及时准确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打击破坏邮电通信的犯罪活动,保障国家、邮电企业的财产和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维护邮电信誉,促进廉政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邮电部共同制定了《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望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按系统及时报告。

附:         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及时准确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打击破坏邮电通信的犯罪活动,惩治腐败,保障国家、邮电企业的财产和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维护邮电信誉,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邮电通信和邮电财产的安全,预防邮电工作人员中的渎职行为,是各级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的共同任务。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秉公执法,共同做好渎职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 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主要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泄露通信秘密,贪污用户财物,收受贿赂,玩忽职守等案件。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邮电公安保卫部门应立案查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一)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以及隐匿或者毁弃报刊数量较多的;
  (二)邮电工作人员窃取邮件,或者从中窃取财物的;
  (三)邮电工作人员贪污邮电营收款、用户汇兑款、储蓄存款、报刊款以及其他款项的;
  (四)邮电工作人员利用通信工具,传递非法信息,从中收受贿赂的;
  (五)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收寄禁寄物品,致使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危及邮件或人身安全的;
  (六)邮电工作人员窃取通信秘密或者泄露通信秘密的;
  (七)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机要邮件丢失、被盗的;
  (八)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通信中断等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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