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各地的中直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开具国有资产证明的通知
(1990年6月18日)
近接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我省中直各公司办理产权登记请示的函》。经研究,考虑到其他省、市、自治区也有此类问题,现一并通知如下:
一、在地方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各类公司(以下简称“中直公司”),有关国有资产的清理、划转和核销、收缴工作,均按(89)财法字第058号文和国资商字(1990)第10号、第21号文的规定,由主管部门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协助各中直公司进行资产清理,并督促检查国有资产的划转、收缴和核销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