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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修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1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23日)、《交通部关于修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5月21日 实施日期:1992年5月2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令第1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交通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业中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交通行业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建设项目),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发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交通行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改(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同时,必须对原有的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建设项目投产后,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条 交通行业各级计划、工程管理、财务、物资等部门都应按本办法规定将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计划部门须将计划安排的交通建设项目通知同级交通环境保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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