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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和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关于1990年继续搞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和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
 小组关于1990年继续搞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工作报告的通知
 (1990年5月31日 国发〔199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关于1990年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年多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各地区、各部门做出了很大努力,这对稳定物价,抑制通货膨胀,缓解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应该看到,投资结构不合理、建设秩序混乱的问题并未根本解决,如果放松总量控制,投资规模还可能再度膨胀。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整顿秩序、提高效益”的方针,不仅是3年治理整顿期间,也是整个“八五”期间的指导方针。因此,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整顿建设秩序,仍然是1990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对此项工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采取措施继续抓紧抓好,不能放松。

        关于1990年继续搞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
                的报告(节录)

国务院:
  ……
  1990年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应以总量控制为中心,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在继续控制投资规模的基础上,大力做好投资结构的调整工作。要把今年增加的投资规模(包括保持去年实际工作量而增加的投资规模),主要用于农业、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项目的建设,坚决控制楼堂馆所和高消耗、低水平、效益差、重复建设的一般加工工业项目的建设。为此我们建议:
 一、各级领导必须对控制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工作高度重视,决不可有松一口气的思想。
 二、抓好停缓建项目的处理工作,对已经复工的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对已停缓建的项目,要继续进行跟踪审计,原则上不得恢复建设。少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只因资金不落实而停缓建,又急需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由审计部门审计后,经批准可以复工;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计委核批;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由省、部级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和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已经复工的项目要进行全面核查,检查其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能源、原材料、运输等建设条件是否落实,有无越权批准的情况。凡违反规定的项目要立即停工,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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