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寿险营销员
代签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1日 保监复[2002]83号)
北京保监办:
你办《关于寿险营销员代签“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京发[2002]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为“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该文件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名,在没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的情况下,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在《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上代签字造成的保险合同纠纷问题,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三、对于已经发生的在《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上代签字的问题,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进行补签确认,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