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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9年9月2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12日 保监发[2002]77号)


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
  为规范各寿险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演示利率
  演示利率是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对应资产的未来年投资收益率假设。
  保险公司应根据过去的经验保守地确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演示利率。对于分红保险,暂定高、中、低三个演示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5%、4%,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对于投资连结保险,暂定高、中、低三个演示利率分别不得高于7%、5%、3%,并在利益演示下,显著位置用比正文大一号的黑体字说明“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在利益演示中,不能出现任何演示利率等比例性指标。
  二、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备案
  (一)各公司向保监会备案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同时,上报信息披露材料的磁盘文本文件。
  (二)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将在保监会内部网上公布,供各保监办办理备案手续时参照。对未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保监办不予备案(对已经在保监办备案的,应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应切实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使用
  (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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