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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的通知[失效]

  负责人:           复核:         制表:
  填表说明:1.本表以Excel格式制作。
       2.按公估损失金额从大到小排序。

附件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2月23日 保监发[1999]28号)

各保险公司:
  现将《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特此通知

              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对保险企业的非现场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作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对保险监管报表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保险监管报表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的会计年度与上述会计年度不符的,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保险监管报表是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各保险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呈报的反映其经营状况的数据和报表。
  (一)由保监会统一编号的定期报表,包括保险监管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以及会计决算报表和其他定期报表。
  (二)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随时要求呈报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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