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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的通知
 (2002年7月5日 保监发[2002]66号)


各保险公估机构:
  为掌握公估机构业务发展的状况,加强对公估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现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于2002年第三季度开始报送。
  二、报送保监会的监管报表一律使用A4型纸,并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各公估机构的报表封面上应注明:机构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时段、报送日期等,并加盖机构公章。
  三、报送时间:各公估机构于每季后10日内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送保监会。
  四、报送方式:先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后将软盘及正式报表以特快专递方式报送保监会。传真号为010--66086322,电子信箱为zhongjiebu@circ.gov.cn。
  五、其他有关监管报表的要求,比照《保险监管报表暂行管理办法》(保监发[1999]28号)执行。
  六、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中国保监会。
  联系人:朱英桃。
  电话:010--66016688转1236。
  附件:一、《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表样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一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一)



                           保监统S7--01表
  填报单位:        年季            单位:万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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